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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华骨髓库博爱基金
2009-09-15来源:中华骨髓库 字体[] [][] 打 印
中国红十字会中华骨髓库博爱基金
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红十字会中华骨髓库博爱基金”是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简称:中华骨髓库)管理中心依靠社会力量,为支持中华骨髓库建设、推动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救助贫困的白血病等重症血液病患者而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中华骨髓库博爱基金”的管理公开透明、尊重捐方意愿、体现救助效益基本原则。
第三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红十字会中华骨髓库博爱基金”的救助管理,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基金来源        
(一)接受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的捐赠;
(二)组织开展专项筹资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资金; 
第五条   基金用途
(一)通过开展专项公益宣传活动,征集健康、适龄的公民加入中华骨髓库;
(二)通过奖励临床医生和相关造血干细胞移植科研人员,推动造血干细胞移植数量的增长和移植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三)资助在中华骨髓库配型成功,并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的贫困患者;
(四)为使本基金不断增长,开展社会募捐工作;
(五)支持中华骨髓库建设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中华骨髓库博爱基金”接受的所有捐款,中华骨髓库均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捐赠方可据此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中国红十字会中华骨髓库博爱基金”接受的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方指定用途外,中华骨髓库可以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计入“中国红十字会中华骨髓库博爱基金”。
第八条    捐赠方可以指定捐助对象,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中华骨髓库对做出重要贡献的捐赠方给予宣传报道和授予荣誉。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九条    为“中国红十字会中华骨髓库博爱基金”捐赠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如捐赠方有要求,可在“中国红十字会中华骨髓库博爱基金”名下设立以捐赠方指定名称命名的项目,捐赠方享有与中华骨髓库共同管理和使用该项目资金的权利。
第十条    为“中国红十字会中华骨髓库博爱基金”捐赠100万元以下,所捐款物由中华骨髓库代为管理使用,由中华骨髓库定期向捐赠方公布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中国红十字会中华骨髓库博爱基金”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定期通过中华骨髓库官方网站、通讯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由中华骨髓库与捐赠方共同成立中国红十字会中华骨髓库博爱基金项目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基金使用规则、办法等,对基金进行管理。
第四章  基金监督
第十三条  “中国红十字会中华骨髓库博爱基金”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定期通过中华骨髓库官方网站、通讯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并保存相应的文字资料,随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省级分库负责对接收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并配合中华骨髓库对救助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及其附件的修订和解释权属于中国红十字会中华骨髓库。
 
 
为中华骨髓库博爱基金捐赠方式
 
一、邮局汇款(请注明“中华骨髓库博爱基金”)
邮政编码:100010
邮寄地址:中国北京东城区干面胡同53号
收款单位: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中心
 
二、银行汇款或转帐(请注明“中华骨髓库博爱基金”)
开户单位: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中心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东四南支行
帐号:    0200001019014481795
联系电话:(86)10-65255378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干面胡同53号
邮编:    100010
 
三、其他捐赠、合作方式请直接通过电话联系我们
电话:(86)10-65255378
传真:(86)10-65594434